會務資訊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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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後應函報之資料

會員大會後應函報之資料及規格說明
一、會員大會後卅日內,備函檢齊下列資料各一份送內政部處理:
 (一)會員大會紀錄──「議程」及「紀錄」格式
 (二)上年度「工作報告」、「收支決算表」、「現金出納表」、「資產負債表」、「財產目錄」、「基金收支表」。
 (三)本年度「工作計畫」、「收支預算表」、「員工待遇表」。
 備註:1.「工作報告」、「工作計畫」無法定格式,以能具體敘明及表達者為當,「工作計畫」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:(1)區分成「會務」、「業務」兩大部份。(2)每部份分成「項目」、「工作內容」、「預訂辦理期間」、「經費概算」等,以表格方式表達。
  2.會員大會若在7月1日(含)以後至12月31日止舉行者,除填造本年度「工作計畫」、「收支預算表」、「員工待遇表」外,次年度之「工作計畫」、「收支預算表」、「員工待遇表」應一併填造。否則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。
 (四)會員名冊。
 (五)大會手冊。

二、本次會員大會如有改選理事、監事者,請加附下列資料各一份:
 (一)「理事」、「監事」、「會務工作人員」簡歷冊。
 (二)本屆第一次理事、監事會議紀錄。
 (三)新當選負責人光面二吋照片二張。
 (四)理事長連任者,請檢附前二屆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。

三、本次會員大會,如有議決章程之變更或修正者,除會議紀錄「討論事項」欄應詳細記載外,並應專函檢齊「章程變更或修正前後對照表」(對照表分「修正後條文」、「原條文」、「說明」三部分)及「章程變更或修正後全部條文」各一份送內政部核備。